原告谢某某。
被告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骆晴蓉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