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生。
委托代理人郑国平,李靖,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世某(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冶金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世某冶金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11月6日,我经招聘进入被告机械二分厂装配车间,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480元,工作一个月后,被告向我发了工商银行存折。2007年8月份,因人员调动,我被调到被告的机械二分厂装配车间刘宏耀班组从事钳工。2008年11月被告的机械二分厂被撤销,二分厂人员被合并到一分厂,12月8日,我到被告的一分厂上班,2009年2月2日,王某军班长代表被告通知我回家休息,等有工作的话去上班。3、4月份,我打电话询问,王某军班长还应付几句,后来就不再接我的电话,我到厂里找领导,门卫不让我进单位,我认为,我与被告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违法法律规定,在没有通知和向我送达任何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让我上班,侵犯了我的合法劳动权益,现我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需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我2005年至2009年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补交被告应当负担的养老保险金;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双倍工资中下余工资款x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世某冶金设备公司辩称,原告王某某所诉情况与事实不符,原告王某某是变压器厂(原工艺美术厂)的工人,其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原告不符合我公司招聘录用员工的条件,我公司招聘录用员工的年龄不超过28周岁,而原告诉状中称他2005年到二分厂时年龄已达50周岁,原告王某某属我公司临时雇工,这种用工形式是我公司二分厂在独立承包期间根据生产情况,来用雇用闲散人员的临时用工形式,原告与我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向其支付2005年至2009年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告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档案、社会关系均未在我公司,现原告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河南宏达电工股份公司(原漯河市变压器厂)职工,因该公司其它原因,该公司在2005年期间曾存在停工情况,2005年11月原告到世某冶金二分厂做工,月工资900元左右。2008年12月左右,二分厂因生产情况被撤销部分工人被分配到世某冶金设备公司上班,原告王某某未接到通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世某冶金设备公司询问上班问题无果,原告于2009年10月23日向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劳动关系认证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
另查明,世某冶金二分厂对原告王某某最后发放工资时间为2009年3月20日,原告王某某原单位河南宏达电工股份公司为原告王某某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1992年12月至2009年7月。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世某冶金设备公司为原告送发的“员工识别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份、原告工资“11月清单”一份、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人万海龙、姜建成、王某华、李文立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漯河宏达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王某某签订的“劳动用工协议”一份、娄献庚为原告出具的“收条”二份及本院调取的漯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关于原告王某某参保缴费“证明”一份在卷佐证。
该案通过庭审调查,原、被告质辩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评议,本院认为:一、原告王某某2005年11月至2009年3月在被告世某冶金二分厂上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漯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王某某2005年11月至2009年3月在被告二分厂上班期间与河南宏达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王某某在被告二分厂上班,应属劳动关系。二、因被告的二分厂撤销、解散现原告王某某在家待业,被告世某冶金设备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支付原告王某某经济补偿费用。三、原告王某某请求的其它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世某冶金设备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经济补偿135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5元,被告世某冶金设备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