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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回族,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0年,我与被告刘某某在槐店跑出租车时相识,恋爱三年后,于2003年4月9日举行婚礼,婚后生育有一子,现年5岁。结婚后的第二年,被告刘某某沾染赌博恶习,将我的首饰等全部输光后,又欠下高达数万赌债,被告为躲债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我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0年在槐店跑出租车时相识,2003年农历4月9日举行婚礼,2004年10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雨,现随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随后被告刘某某开始沾染赌博恶习,不但将原告的首饰输掉,还外欠赌债数万元,债主经常上门逼债,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为躲避赌债,被告离家已有一年有余,至今未归。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的嫁妆已被原告拉回。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后,被告刘某某应全力维持家庭生活,但其却染上赌博恶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杨某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做调解和好工作,依法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为生计在外四处奔波,居无定所,无法正常稳定的照顾刘某雨,刘某雨现暂随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抚养刘某雨,并自愿按月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雨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于每月30日前向被告支付抚养费30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刘某雨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俊立

审判员:王治中

代理审判员:周明进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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