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地址:平洲平东新石开发区X街X号。
负责人:梁某。
原告: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被告:鑫地贸易行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元朗横洲工业区X街喜业工厂大厦五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诉被告鑫地贸易行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略)”)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于200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霍彦杰
审判员刘红
代理审判员唐兆鑫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