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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与鑫地贸易行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JAMDEI”)纠纷案
时间:2003-10-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2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地址:平洲平东新石开发区X街X号。

负责人:梁某。

原告: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被告:鑫地贸易行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元朗横洲工业区X街喜业工厂大厦五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诉被告鑫地贸易行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略)”)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于200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海区平洲平东环球冷冻材料厂、梁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霍彦杰

审判员刘红

代理审判员唐兆鑫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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