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5日21时,荥阳市公安局广武分局民警杭某、周某、孙某三人到广武镇X村处理一起纠纷时,被被告人唐某甲阻挠。被告人唐某甲将民警杭某的警服撕坏,手指掰伤,将民警孙某的手抓伤,严重阻碍了民警执行职务,致使第二组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才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杭某、孙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杭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王某、唐某乙证言,鉴定文书及伤检照片,赔偿被害人杭某、孙某经济损失的证明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