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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超越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俊生,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建,河南省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超越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7年11月7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超越集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超越集团退还其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其各项损失x.43元。超越集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某给付其租赁费6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x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7)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与超越集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袁俊生,超越集团委托代理人陈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7)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与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昶伟

审判员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贺小丽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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