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乙。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保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较少,父母包办结婚,婚后的生活中,被告不分场所对原告打骂,怀疑原告有外遇,把持家庭收入,不给原告父母生活费用。现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之余。原告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感情较好,被告现与她人合伙购买车辆在外从事营运,并与她人一起生活,不照顾家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1年农历12月21日在汝南县X镇登记结婚。1994年4月1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王某金,2001年9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王某富。原、被告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在外务工。原告及父母共同财产:砖瓦房三间;原、被告共同财产:平房三间、福日19T彩电一部、容声冰箱、海尔洗衣机、海尔空调各一台、旧摩托车一辆;被告个人财产:五组合柜一套。原、被告共同债务贷款x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