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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称,2008年5月20日,被告因买汽车向原告借款x元,已偿还4000元,尚欠借款x元,后多次催讨未果。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请求分期偿还借款。

经查明,2008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于当日出具“今借到刘某某现金叁万元正(x元)”的借条一张。经催讨,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余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分期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其中2010年3月底之前偿还3200元,2010年4月底之前偿还3360元,2010年5月底之前偿还3315元,2010年6月底之前偿还3270元,2010年7月底之前偿还3225元,2010年8月底之前偿还3180元,2010年9月底之前偿还3135元,2010年10月底之前偿还3090元,2010年11月底之前偿还3045元。

二、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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