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某(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某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某(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顾文凯

审判员朱强

代理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陈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