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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甲与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甲,

委托代理人司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原审原告乔丽,

上诉人司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王某某、张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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