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
被告刘某
原告俞某与被告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诉称:被告系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业主,2010年初被告擅自在其房屋前原告窗前下方公共平台上搭建建筑物,给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产生噪声,影响原告生活,小区物业向被告交涉,要求其拆除搭建,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向被告交涉未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本市X路X弄X号X室南面公共平台上擅自搭建的阳光房,排除妨碍,消除隐患。
被告刘某未答辩。
原告对自己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屋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二、照片三张,证明被告在南面公共平台上违章搭建阳光房的状况;三、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要求被告予以整改。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后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原、被告系上下邻居。根据房屋原始结构,被告房屋南面有一公共平台(系二楼裙房楼顶),2010年初被告未经申请批准、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在南面平台上违章搭建阳光房(铝合金框架、上面覆盖厚玻璃),阳光房顶部与原告窗户垂直距离不足1米,被告上述行为,引起原告的不满,原告向当地物业公司反映,2010年8月17日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要求被告予以整改。由于被告不自觉整改,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被告未经申请批准、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在南面平台上违章搭建阳光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同时,被告搭建的阳光房,距离原告窗户较近,易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给原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存在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章搭建阳光房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南面公共平台上擅自搭建的阳光房拆除,排除妨碍,消除隐患。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