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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郝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了原告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在委托事务中遗失原告交付的发票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96,627.1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双方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二、原告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赔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收款凭证。双方就本案标的无其他争议。

三、原告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收到赔偿款后,应立即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帐户的查封。

四、如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原告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进项税额人民币727,597.02元以及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6元,减半收取原告人民币5,243元,保全费人民币3,863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骥

书记员王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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