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霞,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洛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洛某负担。
审判员李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