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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霞,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洛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洛某负担。

审判员李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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