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立新,湖南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覃某诉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下欠原告覃某工程款9692元,于2012年4月20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