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X镇X路某室。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丁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东港市X镇某号。
被告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丁A、董某甲、董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按照遗嘱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董A名下坐落于上海市X镇X路某号某室房屋1套。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董A(曾用名董B)与原告王某系再婚夫妻。被告丁某、丁A系董A的继子女,自幼年时起随母亲王某与继父董A共同生活直至成人。被告董某甲、董某乙系董A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上海市X镇X路某号某室房屋1套,系原告与董A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继承人董A,建筑面积为63.69平方米。2009年4月2日,被继承人董A立下代书遗嘱1份,明确上述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由王某继承。同年4月19日,董A因病死亡。之后,因原、被告双方对遗产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
另查明,被继承人董A父母已经于早年去世。
审理中,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要求对被继承人董A名下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安亭证券交易营业部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与被告丁某、丁A均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董A名下坐落于上海市X镇X路某室的房屋1套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被继承人董A名下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安亭证券交易营业部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余额人民币1024.33元归原告王某所有;
三、原告王某应于2010年8月4日之前各给付被告董某甲、董某乙股票折价款人民币x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董某甲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纪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