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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被告姚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略)。

被告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姚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

审判员瞿静

人民陪审员黄理锋

人民陪审员易年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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