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某号。
被告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05年1月起至2009年9月止,应付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251元,但被告至今拖欠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251元及滞纳金8719元。
被告舒某辩称,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因被告的房屋出现墙面严重渗水已有多年,经多次报修,但原告长期未上门进行维修,直到近日才进行了维修。被告向原告付费租用小区内的摩托车停车位,但因原告管理不善,致使其他车辆乱停放,导致被告的摩托车因无法停入车位而被盗,原告对此亦负有相应责任,故要求原告减让部分物业管理费,同时免去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舒某系上海市X镇某室业主。2003年5月,原告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自2005年1月起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不付,故原告涉诉。
审理中,被告要求将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一并支付,并提出如其房屋今后再出现外墙渗水问题,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原告均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舒某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7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25元,减半收取62.13元,由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