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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9日以湘宁检诉(20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毛某犯抢劫、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8月25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7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9日以湘宁检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毛某犯抢劫、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骆某、毛某不能到案受审,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退回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长欧阳鑫审判员蒋日昌

审判员欧阳运华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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