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26岁,汉族,原“南渡江”轮船员,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X镇X村十四组。
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X号铨宝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36岁,汉族,该公司职员。
因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公司”)的“南渡江”轮被本院在另案中强制拍卖,原告李某某以被告拖欠其在该轮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上下船路费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00年6月29日以(2000)海债登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允原告的债权登记申请。后原告李某某就所欠上述费用提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茂独任审判,于2000年7月2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于2000年1月21日受被告委派上“南渡江”轮担任二厨职务。由于被告经济效益欠佳,未能正常支付原告工资等,给原告的生活等带来诸多不便,现尚欠原告工资3,600元、上下船路费1,200元、伙食费1,780元。故请求被告国际海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等共计6,580元。
被告国际海运公司辩称:对于拖欠原告李某某工资3,600元、伙食费1,78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上下船路费系包干使用,即上船120元、下船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1日,原告李某某受被告委派上“南渡江”轮担任二厨职务,每月工资1,200元、伙食费每天15元、上船包干路费120元、下船包干路费500元。原告李某某于2000年6月30日离船。截至原告离船时,被告尚欠原告2000年4-6月工资3,600元、伙食费1,780元、上下船包干路费620元。上述费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委派原告上“南渡江”轮上工作,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如数支付所欠原告在“南渡江”轮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上下船包干路费。原告主张的工资、伙食费、上下船包干路费共计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支付上下船包干路费中的其他58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工资、伙食费、上下船包干路费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从“南渡江”轮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章德福
代理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王茂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运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