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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0.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杨椺

审判员钱炯

代理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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