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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威,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张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纠纷未一并处理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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