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威,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张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纠纷未一并处理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