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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诉被告欧某甲、欧某乙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欧某乙,男,约45岁。

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吴汉清、曾汉平,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诉被告欧某甲、欧某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允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9日,被告欧某甲驾驶桂x号大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欧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应被告欧某甲请求,借支x元给其用于支付医疗费,被告欧某乙代被告欧某甲到原告处领取了x元现金。2010年9月,被告欧某甲以原告及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站为被告提起诉讼。经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欧某甲与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站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由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站承担被告欧某甲的工伤赔偿责任。且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向被告欧某甲支付了x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支的x元。

两被告辩称:一、原告是事故车的实际车主,垫付x元医药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二、被告欧某甲已就全部损失(含x元)向保险公司、对方有责任的司机和车主索赔,但案件经天津市X区法院判决生效后至今未得执行款,原告现在要求被告欧某甲归还x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欧某甲同意得到该执行款后,立即支付x元给原告。三、被告欧某乙是代理被告欧某甲领取x元,原告要求被告欧某乙归还x元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领(借)款条,为证明被告借支x元;2、(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11)梧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如下:(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11)梧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可证实:1、欧某甲受伤是属工伤;2、两份判决认定欧某甲驾驶的肇事车辆是原告挂靠在公路运输货运站的,因此,原告预支x元是应尽的义务。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11)梧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天津市X区法院执行庭证明,为证实欧某甲尚未取得赔偿款。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两份判决书没有异议,但被告说原告因法定义务垫付是没有依据的。对《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与借支款没有关联性。

双方提出的证据真实性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视其关联性综合其他事实证据予以取舍。

综合原、被告陈述和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桂x号大货车属原告所有,原告与梧州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站订立代理协议,由梧州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站代办该车相关业务。2008年10月19日,被告欧某甲驾驶桂x号大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欧某乙代被告欧某甲向原告支取了x元用于支付医疗费。被告欧某甲因伤而起诉事故对方司机、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二中民三终字第X号判决,由事故对方司机、车主连带赔偿x元给被告欧某甲(包括被告欧某甲向原告支取作为医疗费的x元在内)。2010年9月,被告欧某甲以原告及梧州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站为被告提起工伤赔偿和桂x号大货车车上人员保险索赔诉讼。经二审判决,认定被告欧某甲与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站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由梧州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站承担被告欧某甲的工伤和车上人员保险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归还x元。

本院认为,被告欧某甲向原告支取x元作医疗费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被告欧某甲受伤所应得的赔偿,已由保险公司、对方有责任的司机和车主、以及货运站等赔偿义务主体承担,原告并没有负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欧某甲所取得的预支款已无合法根据,应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之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某甲认为原告垫支x元医疗费是其法定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欧某甲认为原告垫支的医疗费应待对方有责任的司机和车主的赔款执行得款后才能返还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欧某乙仅是代理被告欧某甲收取该款,依法不应承担退款责任,故原告对被告欧某乙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某甲应退还x元给原告何某。

二、驳回原告何某对被告欧某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9元由被告欧某甲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允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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