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被告又经常对其施以暴力,并导致二人长期分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张某乙系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吵架生气,并长期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经常吵架生气,并长期分居,在本院处理二人离婚纠纷过程中,被告张某乙亦没有与原告李某合好的意思表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