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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3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30日晚上22时左右,在林州市X镇木d~村被告人吕某某家中,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张X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吕某某、张X均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吕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陈述、证人王XX等人证言、询问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两份、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张X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且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得到对方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金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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