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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

被告赵某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时到庭,表示愿意离婚,并要求当即受理并开庭,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林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口头辩称,现双方确已分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已分居生活。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自述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赵某自愿补偿原告李某乙3200元,该款已由被告赵某当即一次付清;

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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