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胡昶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