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宗某,女,44岁。
申请人宗某要求宣告黄万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黄万康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男孩叫黄强(现已24岁)。黄万康原在潢川县第二职业高中上班,2003年2月在上夜班时被歹徒殴打致其精神失常,经治疗在家休养。2003年8月10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七年之久,特申请宣告黄万康死亡。
经查,黄万康,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X路X号,系潢川县第二职业高中职工,系申请人宗某之夫。黄万康曾患有精神病。2003年8月10日,黄万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满四年。2010年12月20日申请人宗某向本院申请宣告黄万康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发出寻找黄万康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黄万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万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四年,在黄万康出走后,申请人及黄万康的父母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多方寻找,本院公告寻找黄万康也已届满。对申请人宗某要求宣告黄万康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万康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永山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