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a。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B局。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第三人马a。
第三人金b。
第三人袁a。
第三人金c。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a诉被告上海市A局、上海市B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蔡某
审判员张秋萍
代理审判员王志云
书记员归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