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私立泌阳县骨科医院院长,现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年底,杨某某因其开办的泌阳县骨科医院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时任泌阳县医保中心主任李某、会计王某某请求借用该中心的公款,后李某授意王某某安排出纳将5万元公款借给杨某某使用。2008年春节前,杨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案发后,下余3万元亦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借款条,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李某、王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唆使李某、王某某将公款借给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与李强、王德亭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杨某某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其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医疗事业,案发前后被挪用的款项已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