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林(已判刑)、罗玉堂、杨某某、杨某、张爱国(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以安阳市林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省耀元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生铁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孟庆林(另案处理)的安阳县红塔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县呈祥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长丰冶铸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孟庆林从其实际经营的三个公司,以价税合计9.7%至10%的价格往安阳市林海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合计税款x.47元,已全部抵扣。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孟庆林从安阳县红塔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税款x.56元。
(二)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罗玉堂、杨某某等人在合伙往魏县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和魏县双顺物资有公司销售生铁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价税合计9.7%的价格从孟庆林开办的安阳县红塔物资有限公司和安阳市长丰冶铸材料有限公司往魏县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和魏县双顺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合计税款x.51元。
另查明,案发后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4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林等人供述、证人孟庆林等证人证言、增值税发票清单、扣押货品清单、李某林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单位安阳市林海商贸有限公司犯罪中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李某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3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