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手续,定于2010年10月12日上午9点30分开庭,但原告冯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嵬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