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华能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莉,该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华联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住(略)。
上诉人因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某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曙光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蔡红曼
二ΟΟΟ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