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广周,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1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周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广周窜至西华县X路口银河动漫城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刘XX豫x宗申T110型黑色柄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100元。
2、2009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二日,被告人张广周窜至西华县X路口银河动漫城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梁X安迪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700元。
3、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广周窜至西华县X路口银河动漫城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李X真爱牌粉红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00元。
4、201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广周窜至西华县X路口银河动漫城店门前,盗窃豪爵110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00元。
5、201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广周四次窜至西华县X路口银河动漫城店门前,分别盗窃红色自行车一辆,蓝色自行车二辆,粉红色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四辆自行车价值160元。
认定依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X、李X、刘XX的陈述,证人高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西华县第一高中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所盗财物已被追回,且认罪、悔罪,系在校学生,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广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