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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58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广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某某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起诉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应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某起诉请求的是驻马店市委党校拆迁其所有的楼房而产生的拆迁补偿纠纷,因董某某与驻马店市委党校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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