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