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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临颍县邢庄村新星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颍县X村新星机械设备厂。住所地:临颍县黄某开发区。

负责人:谢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X村新星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新星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星机械厂于2009年5月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某某支付其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田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新星机械厂的负责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李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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