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颍县X村新星机械设备厂。住所地:临颍县黄某开发区。
负责人:谢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X村新星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新星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星机械厂于2009年5月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某某支付其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田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新星机械厂的负责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李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