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村X号X室。
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侯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屠XX,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尹XX与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恢复原、被告间劳动关系;2、按照人民币555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0年3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3、按照1602.4元/月的标准支付2010年3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福利待遇;4、支付2008年11月14日至2010年2月28日延时加班工资x.39元,双休日加班工资x.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30.41元;5、支付2009年度员工绩效奖x元。被告起诉要求:1、不予恢复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2、不按照555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0年3月1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3、不为原告补缴2010年3月1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4、不按照1602.4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2010年3月1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福利待遇;5、不支付原告2009年绩效奖金445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XX与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尹XX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X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26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