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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倪×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利用其担任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瑞虹店、老西门店家电主管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开阴阳发票和空单退货的方法,侵占公司家电货款16笔,共计人民币40,055元。案发后,被告人倪×向公安机关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崔××的陈述笔录,证人沈××、何××、赵××、易××、刘×、沈×芬、周××的证言,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顾客退货(换货)处理单》、《大件商品(经销)送货单》、《发票联》,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英

书记员秦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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