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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赔偿原告傅某医疗费人民币2432.2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营养费人民币600元、交通费人民币441元、误工费人民币7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赔偿原告傅某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50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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