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赔偿原告傅某医疗费人民币2432.2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营养费人民币600元、交通费人民币441元、误工费人民币7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赔偿原告傅某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50元,由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