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某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建邓州市X乡王某某家的房屋,明知王某某所建房屋周围有高压线路穿过,但在施工中未采取相关某全措施,致使粉刷工人郭某某于2009年12月4日16时许在施工中被电击死。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某某、姜某某、刘某甲、关某某、徐某某、刘某乙、彭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等证人证实,有邓州市X镇建设管理局证明、龙堰乡村镇发展中心证明、协议书、收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载卷,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某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能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某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