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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陈某乙、陈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崇根,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陈某乙、陈某丙系陈某丁与陈某甲婚生小孩。

2008年8月10日,陈某丁与陈某甲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随后2008年8月11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民政部门入档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两个小孩陈某丙、陈某乙由陈某丁抚养,陈某甲负担生活费壹仟元,湘x号车归陈某甲所有,其他财产归陈某丁所有,桔园路X栋X单元X住房一套两人自愿赠予陈某丙、陈某乙,夫妻共同债务七万元,其中陈某成贰万元、陈某英伍仟元、付雪文伍仟元、涟滨信用社壹万元由陈某丁负责偿还,陈某伍仟元、周辉文伍仟元、李建清贰万元由陈某甲负责偿还。陈某甲与陈某丁离婚后,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了1000元抚养费至2009年5月。2009年6、7月,每月支付了500元。2009年8月起至今未再支付过。期间,陈某甲与陈某丁多次协商要求抚养一个小孩,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8月,为解决陈某丙读书问题,陈某甲将陈某丙的户口迁至其名下,现陈某丙在娄底第八小学读小学二年级,其常去陈某甲家中居住。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小孩即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继续由其母亲陈某丁直接抚养至成年,2010年6月1日之前上诉人陈某甲应支付的两小孩抚养费8000元,由陈某甲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元,余款4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2010年6月1日之后两小孩的抚养费由陈某甲每月负担800元并于每月月底前支付;

二、其余事项仍按2008年8月10日陈某丁与陈某甲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执行;

三、上诉人陈某甲自愿撤回有关小孩抚养权变更问题的诉讼;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童赞辉

代理审判员王纲礼

代理审判员彭旦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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