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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0年1月6日9时在月山法庭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是原告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某元

审判员杨新台

人民陪审员李某荣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易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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