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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四组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苏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泽时,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湛国,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娄底市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娄星区长青办事处长青居委会十组居民,住(略)。

上诉人罗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0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9339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贵

代理审判员肖某江

代理审判员曾兴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曾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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