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6月1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9年11月10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具有立功情节”,原判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0)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茂苏
审判员张誓言
代理审判员王胜宇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