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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甲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晁某甲与上诉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晁某甲于2009年12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害损失计款7422.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3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晁某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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