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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

被告杨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5月27日下午14时05分,在本市X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苏XX小客车与原告骑燃气助动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已凭据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交通费;

二、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6月7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物损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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