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陶某承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邝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