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聋哑人,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日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汪某某,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翻译人王某娟,开封市聋哑学校教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翻译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13路公交车上从被害人孟××挎包内盗一听诊器小包,内有现金16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