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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波,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丈夫)。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某人民币8,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宝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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