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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贾某某

采用零线接地方法进行窃电,盗窃电量经鉴定价值3188.64元。被告人贾某某于2010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开封供电公司报案材料、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赃款3188.6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积极代其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0年8月1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出赃款3188.64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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